循环贷款合同签订日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,属于存量合同,在合同有效期内多次提款的,可按原合同约定的定价基准执行。8月20日之前,已签订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,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参考基准的,也属于存量合同,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8月20日之后签订的循环贷款、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,均属于新增贷款,原则上都要参考LPR定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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循环贷款合同签订日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,属于存量合同,在合同有效期内多次提款的,可按原合同约定的定价基准执行。8月20日之前,已签订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,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参考基准的,也属于存量合同,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8月20日之后签订的循环贷款、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,均属于新增贷款,原则上都要参考LPR定价。